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河池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河池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且借款人所在单位愿意出具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书;
3、按月足额(缴存比例不低于7%)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4、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
5、具有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6、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贷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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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购买商品房:
购买二手房、房改房:
自建住房:
单位集资建房:
1、贷款前期咨询,领取表格并准备相关贷款材料;
2、提出申请:借款人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4、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与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5、发放贷款:贷款合同生效并办理好抵押登记等手续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借款人账户。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未实施)
现行中: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改革后: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新政贷款额度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河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
改革后:河池市暂未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作出调整,若有变化将第一时间更新。
贷款额度:
借款人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广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
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减现有年龄,最高不超过22年。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偿还法或等额本金偿还法。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在指定的个人账户上存入足额资金,委托银行划扣。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按相同的金额偿还贷款。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等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提前还款: